安阳益和工程有限公司

***和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03执20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海河大道与井岗大街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李伟。
被执行人:***,男,1976年5月11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申请执行人***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503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和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工程款55231元及利息(以55231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该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和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1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向安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安阳市北关区××办事处××街中段路××单元××层××号的房产,本院已办理轮候查封登记;
三、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有55231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安阳市北关区××办事处××街中段路××单元××层××号的房产为轮候查封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和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郭振平
人民陪审员  李静波
人民陪审员  李 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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