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322民初5602号
原告:**1,男,2021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原告:**2,女,2020年4月2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原告:**3,男,2022年5月31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三原告法定代理人:**,女,1963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原告:**,女,1963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鼎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方城县供电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MA40W82973。
负责人:张治国,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住所地:方城县新能源产业集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2月9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被告:方城县腾龙水利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586027234M。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住所地: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方城县,系公司职工。
被告:方城县农业农村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32200601768X6。
负责人:***,任单位局长职务。
住所地: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原告**、**1、**2、**3与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方城县供电公司、方城县腾龙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龙公司)、方城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农业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1、**2、**3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腾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农业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1、**2、**3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方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39528.21元,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2月21日12时40分左右,原告亲属***在被告方城县腾龙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位于******的施工工地水库内堆起的近两米高的土堆上进行垂钓时,钓鱼竿挂住裸露的10万伏高压线,当即造成原告亲属触电死亡。经查明该建设项目系被告方城县农业农村局通过招投标形式发包给被告方城县腾龙水利建筑有限公司的农业建设项目。在事发期间,建设项目停工数日无人管理,被告方城县腾龙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在建设过程中盲目将水库内高压线下堆起近两米高的土堆,长期无人清理,更造成本身就没有达到安全高度的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方城县供电公司的高压线高度大大降低。被告方城县腾龙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在建设过程中忽略了高压线下的严重危险性,在高压线下堆放废物不及时清理,更未摆放危险标记,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方城县供电公司疏于管理,不及时处理和排除高压线下的危险障碍,且固定的高压线起初亦并未达到安全距离,故二者均对该事故负有重大过错。被告方城县农业农村局作为发包单位,对其发包工程应当进行安全监管和技术指导,由于其安全监管不力和没有技术指导及选任过错是造成该事故的一方面原因,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事发以后,仅有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方城县供电公司以借支形式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其余被告均未赔偿,原告不得不依法维权。综上所述,该触电事故造成原告亲属***死亡,给原告家带来了灭顶之灾,同时给原告一家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和损失,更造成了原告家白发人送黑发人、三个婴幼儿失去父亲这样的悲剧,同时造成原告家失去了顶**和经济来源。被告方应当依法赔偿由此造成的原告相应损失。涉案高压输电线距地距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关于《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要求的非居民区距地高度5.5米以上,电力线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给不特定的人和物形成危险。方城县腾龙水利建筑有限公司施工中在高压线下长期堆放一定高度的土堆不及时清理,大大缩短了安全距离。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方城县供电公司供电企业,对造成**触电死亡的线路负有安全检查、勤勉注意等管理义务,对涉案高压线路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疏于管理是导致该案人身触电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方城县供电公司和方城县腾龙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对该事故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方城县农业农村局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告亲属未注意到安全义务承担次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国和国民法典》、《电力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原告请求合理合法,敬请贵院予以支持。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
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方城县供电公司的起诉。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农业局与腾龙公司共同承担500000元,
被告农业局辩称:我局没有任何责任。该工程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实施的,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期间一切安全责任均由施工单位负担。原告已经提出了自己有责任,我方认为事故责任完全在于原告亲属自甘风险的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对我局的起诉。
被告腾龙公司辩称:一、死者在堆砌的近两米高的土地上进行钓鱼,此事实并不存在,原告也没有证据证实。二、事发期间停工数日,无人管理,有违事实真相。事发前,答辩人按照工程建设方案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当时坑塘周边斜坡石墙已砌好,坑塘周边1.3m高的护栏也已安装完毕。只在坑塘北部西侧项目部及工人食堂处留一进入坑塘内的进出口,进出口处既有警示标志,又有人值守。事发时施工人员的工作面已移至坑塘堤坝南外侧,正在进行坑塘与下游南北水沟的工程作业。事发后因死者停尸坑塘影响施工,施工工人一时对死人的场面接受不了,项目部决定放假几天,让工人调整心态,配合死者事件法医鉴定处理等工作。如果原告所述事发期间是指事发后则存在停工;如果指事发前、事发时均不存在停工问题。三、答辩人盲目将坑塘内高压线下堆起近两米高的土堆,长期无人清理,造成高压线大大降低,缩短了安全距离。原告所述观点颇偏。答辩人不存在盲目在坑塘内堆土堆,而是砌护坡工程挖地基需要的必然结果。所堆土堆本身既不违反建筑施工规范,也不危害任何人。高压线降低是因为电力部门没有按照电力规范架设所致。死者如果注意自身安全,不犯险涉入,就不存在危及自身安全问题。死者无视护栏、警示牌及人员劝阻离开后又偷偷潜入,属于自甘风险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应由自己承担。故土堆与死者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忽略高压线下严重危险性,在高压线下堆放废物不及时清理,更未摆放危险标志。答辩人认为忽略高压线下严重危险性的非别人正是死者自己,其第一次进入坑塘内被答辩人施工人员劝返后,又从他处乘人不备偷偷潜入,很短时间内触电身亡。答辩人的工程是按建设工程规划进行的,当时正在进行工程主体部分的施工,整个工程还没有竣工,也没有进行到对坑塘内整理的环节。好像战争年代敌对双方正在战场上厮杀,不可能此时停下手来打扫战场,清理战利品。对此,只要是正常人都应该明白这些简单的道理。至于未在土堆上摆放危险标志,原告此说法违背生活常识,答辩人实施的是建筑施工工程,是一个区域而不是一个点。答辩人摆放标志也只能在施工区域四周,而不会在施工区内某一个点摆放标志,如果将坑塘内所有突出点或凹凸部位都遍插警示标志,此举不说是否影响施工,也很怪异。答辩人开工时、施工中,在施工区域四周遍设警示牌,遍插红旗已尽到职责。死者触电前被答辩人员工劝返过一次,此次死者也是从当时唯一留的进出口处离开的,谁知其不顾危险,不守规矩,又偷偷从他处潜入,其只能自甘风险。
经审理查明:河南省方城县***小水库项目由方城县农村农业局作为发包人,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由方城县腾龙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中标并承包建设。施工合同约定,施工期间一切安全责任均由施工单位负担。施工期间,被告腾龙公司将挖掘的土方堆积在***峰杨线10千伏高压输电线17-18号杆下方。
2021年12月21日12时40分左右,原告**之子,**1、**2、**3之父***在堆起的近两米高的土堆上进行垂钓时,钓鱼竿触碰10千伏高压线,造成***触电死亡。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法医学鉴定意见,***符合电击死。
另查明,***长女**22020年4月2日生,长子**12021年5月19日出生,次子**32022年5月31日生。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本案受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非经允许进入施工现场,且在高度危险环境下垂钓,根据生活常识应当知道在高压线下钓鱼,回杆时极有可能触碰高压线,却以侥幸心理而为之,导致鱼竿碰触到高压线发生触电身亡事故,故其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应负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关于《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要求的非居民区距地高度5.5米以上,说明了高压线距地面设置相应距离对安全的重要性,腾龙公司施工中在高压线下堆放一定高度的土堆,增加了地面高度,从而导致地面与涉案高压导线距离拉近,给不特定的人和物形成危险,造成事发地高压线高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原因与腾龙公司堆土密不可分,故腾龙公司应当承担15%的责任。高压输电线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依法适用无过错责任,但受害人及第三人均有明显过错,应当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因原告与电力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到位,原告撤回了对电力公司的起诉,且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故电力公司不再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方城县农业局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由被告腾龙公司承包建设案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施工期间一切安全责任均由施工单位负担。方城县农业局客观上不具备过错,对本次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本院依法认定如下:1、死亡赔偿金:37094.8元×20年=741896元;2、抚养费614203.75元:受害人死亡时长子**1不满1周岁,次子**3尚未出生,均抚养18年。长女**21周岁,抚养17年。23177.5元×(18年+18年+17年)÷夫妻2人=614203.75元;3、丧葬费38130.5元;4、精神抚慰金酌定50000元;上述各项共计1444230.25元。被告腾龙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为216634.54元。原告请求**抚养费及处理丧事期间的误工费,因**不满60周岁,该两项请求均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国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四十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方城县腾龙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原告**、**1、**2、**3死亡赔偿金、抚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16634.54元;
二、驳回原告**、**1、**2、**3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1、**2、**3负担2125元,由被告方城县腾龙水利建筑有限公司负担2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如逾期履行或报告,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或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