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526民初2835号
原告:***,男,汉族,乡镇居民,住潢川县。
被告:***,男,汉族,乡镇居民,住潢川县。
被告:河南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396956120X。
住所: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葡萄架乡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xx与被告*xx、河南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xx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xx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xx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