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503民初1417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6月4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男,汉族,1983年2月11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河南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396956120Y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葡萄架乡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18日以原、被告自行调解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