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8民初1748号
原告:***,男,汉族,住山东省定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新运,东明创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告:朱豪杰,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告:河南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葡萄架乡人民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396956120Y。
法定代表人:王亚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超,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江斐,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朱豪杰、河南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朱豪杰、河南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朱喜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陈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