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8民初1444号
原告:贾改柱,男,195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定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新运,东明创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彦雷,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告:朱豪杰,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告:河南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葡萄架乡人民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王亚娟,职务:经理。
原告贾改柱与被告朱彦雷、朱豪杰、河南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贾改柱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改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贾改柱撤回对朱彦雷、朱豪杰、河南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贾改柱负担。
审判员 朱喜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晓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