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雷良勇与河南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24民初2879号
原告:雷良勇,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告:河南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396956120Y。
法定代表人:王亚娟,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道前程大厦**博安**。
原告雷良勇诉被告河南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2020年10月20日,原告雷良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雷良勇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30元,由原告雷良勇承担。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岳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