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易成文与河南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4民初2591号
原告:易成文,男,1969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被告:河南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396956120Y。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葡萄架乡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亚娟。
被告:陈杰,男,1967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
原告易成文与被告河南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易成文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该纠纷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成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易成文负担。
审判员  孙治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培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