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1民初470号
原告:方勇刚,男,汉族,1977年9月8日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原告:***,女,汉族,1984年3月29日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原告:***,男,汉族,1977年9月6日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原告:肖征荣,女,汉族,1978年2月5日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原告:钱华东,男,汉族,1972年8月12日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原告:肖征兵,男,汉族,1976年9月9日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史水舟,周口市扶沟县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988867933。
住所地:林州市采桑镇。
法定代表人:付少波。
被告:王帅,男,汉族,1984年2月1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告:***,男,汉族,1970年1月13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告:冉关卫,男,汉族,1973年10月18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冉国俊,男,汉族,1970年12月5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秦卫昌,男,汉族,1974年6月4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方勇刚、***、***、肖征荣、钱华东、肖征兵与被告河南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帅、***、冉关卫、冉国俊、秦卫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方勇刚、***、***、肖征荣、钱华东、肖征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五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劳动报酬款250000元(五被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被告河南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扶沟县鸿昌医院签订了职工楼二期工程承包合同,由被告***、冉关卫、冉国俊、秦卫昌以挂靠河南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身份具体施工,并将建筑工程与被告王帅签订工程大清包合同,有原告方勇刚、肖红军、***、肖征荣、肖征兵、钱华东等六人农民工作为钢筋工组具体施工,工程结束,共欠原告等六人工资款250000元,有被告***出据的欠条作证,被告王帅并在欠条上同意从项目部直接支付,所欠工资款其中有原告方勇刚48000元、***42000元、***39000元、肖征荣42000元、肖征兵38000元、钱华东41000元,合计250000元不予支付。三年来原告和六名农民工数次讨要,五被告互相推诿,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现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本院已作出(2022)豫1621民初70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方勇刚、肖红军、***、肖征荣、肖征兵、钱华东的起诉。六原告再次起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构成重复起诉。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方勇刚、***、***、肖征荣、钱华东、肖征兵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红旗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