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1民初4308号
原告:***,男,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周口市西华县。
原告:钱华东,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周口市西华县。
原告:肖征兵,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周口市西华县。
原告:方勇刚,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
原告:肖征荣,女,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周口市西华县。
原告:肖征丽,女,198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周口市西华县。
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水舟,周口市扶沟县鼎正法律服务所。
被告:河南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988867933。
法定代表人:付少波。
被告:冉关卫,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王帅,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告:***,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被告:冉国俊,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钱华东、肖征兵、方勇刚、肖征荣、肖征丽与被告冉关卫、王帅、***、冉国俊、河南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钱华东、肖征兵、方勇刚、肖征荣、肖征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钱华东、肖征兵、方勇刚、肖征荣、肖征丽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范娜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银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