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1民初1334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水舟,周口市扶沟县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冉关卫,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河南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988867933。
法定代表人:付少波。
被告:冉国俊,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王帅,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告:***,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原告**与被告***、冉关卫、河南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冉国俊、王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娄本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