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21民初1228号
原告:**,男,1984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口市扶沟县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988867933。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0年1月1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告:***,男,1973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男,1970年12月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男,1974年6月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