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普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翟改荣、河南普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928民初4384号
申请人:***,女,1953年2月2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申请人:河南普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豫北大厦十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71016225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普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保全被申请人河南普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河南普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骆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