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普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濮阳县市政园林管理局、河南普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28民初7255号
原告:***,女,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代理人:安继开,河南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县市政园林管理局。住所:濮阳县大众东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9287258137119。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普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豫北大厦十九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濮阳县市政园林管理局、河南普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薛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