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普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翟改荣与河南普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928民初4384号之一
原告:翟改荣,女,1953年2月2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普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豫北大厦十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71016225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翟改荣诉被告河南普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翟改荣于2020年6月23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翟改荣于2020年7月21日以需等待鉴定结果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普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翟改荣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改荣撤回对被告河南普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翟改荣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