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知民初699号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北外环路(太平庄路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嗣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长亮,山东鲁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昌合,山东鲁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普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大庆路交叉口东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广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英杰,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普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40元,减半收取4570元,由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富强
审判员 薛春锋
审判员 李 睿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亚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