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普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市定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普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9116号
申请人:濮阳市定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高新区王助镇崔寨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92444720Q。
法定代表人:谢佳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利民,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河南普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豫北大厦十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71016225E。
法定代表人:张广濮,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濮阳市定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普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审理中,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将被申请人河南普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2,100,000元。申请人濮阳市定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河南普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2,1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素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