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普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市定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普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911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濮阳市定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王镇崔寨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92444720Q。
法定代表人:谢佳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利民,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河南普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豫北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71016225E。
法定代表人:张广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恩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英杰,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濮阳市定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普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9日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2,100,000元。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了(2021)豫0928民初9116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河南普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0日提交申请书,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普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息益,本院应予准许,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普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素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