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1民初3461号
原告:开**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杞县城关镇彭庄南路
法定代表人:杨冠军,职务:经理
统一信用代码:91410221MA448HU33Y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立彪,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明,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1年6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河南道隆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兰考县产业聚集区迎宾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程洪闯,职务:经理
原告开**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河南道隆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开**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开**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61.16元,减半收取4380.58元,由原告开**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洪飞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郝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