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业泓顺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执3438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业泓顺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业泓顺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04民特69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效力,责令被执行人河南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3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新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