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锦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482执恢1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汝州市广育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30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女,1968年2月10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河南锦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汝州市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张如,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男,1965年6月11日出生,住汝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锦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金融机构有存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1712.9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闫鹏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