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锦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锦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81民初2790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1月14日出生,住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锦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锦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沙石款26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被告在承建《邓州市实施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16年田间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区)》的过程中,原告用车辆为被告供应石子,共计76200元后经原告追要,被告付款50000元,仍下欠砂石款2620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起诉状所列的被告河南锦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系电话为:138××******(***),法庭联系该号码,***称其不是被告河南锦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又按照原告起诉状载明的河南锦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汝州市××路××,因地址不详被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电话、住所地均无法送达,也不能提供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故视为被告不明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5元,全额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