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锦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洛龙区*****社区居民委员会、河南锦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311民初1709号 原告:洛阳市洛龙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名称为洛阳市洛龙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村。 法定代表人:***,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6年1月20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该居民委员会副书记,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锦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洛阳市洛龙区*****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河南锦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洛阳市洛龙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被告河南锦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洛阳市洛龙区*****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80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3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欠款本息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20日,被告与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签订《洛阳市洛龙区*****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书》,由被告承建洛阳市洛龙区*****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被告欠原告安全饮水清运垃圾、维修水管、更换阀目、房租水电、协调费用等共计200000元,于2021年春节支付20000元,还剩余180000未付,由项目负责人***、***向原告出具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借口推托,原告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河南锦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洛龙区*****村安全饮水工程项目部负责人***、***2020年12月23日出具的证明中涉及的款项是基于被告根据原告的要求增加工程量,被告要求原告确认增加的工程量,原告要求被告出具涉案的证明,否则不予确认增加的工程量,且该增加的工程量目前还未得到洛龙区***人民政府的确认。2、原告作为被告与洛龙区***人民政府签订的《洛阳市洛龙区*****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书》中的受益单位洛龙区***人民政府未按付款节点向被告支付工程款,导致被告无力向原告支付因饮水工程施工工程中产生的费用。另补充说明:所承包的洛阳市洛龙区*****村饮水安全工程在原设计图纸的基础上对施工设计进行了调整,增加了相应的工程量和管子、水表(增加了422块水表),该部分新增加的工程量及材料所对应的工程价款、材料费用合计37万余元,但截至目前,该部分新增加的工程量及材料并未得到施工建设单位即洛阳市洛龙区***政府的确认认可,目前被告与洛阳市洛龙区***政府之间施工合同纠纷仍在审理期间,但该部分增加的工程量存在极大不被认可的可能性,而这部分损失正是由于本案的原告造成的,虽然被告未在本案中提起反诉,但是该对应的37万余元价款,即便本案中原告这个诉求属实,与本案本诉属于同一事实,因此应当基于同一事实双方互负债务进行抵消。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0日,河南锦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案外人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签订《洛阳市洛龙区*****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书》,承包了洛阳市洛龙区*****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地点为洛阳市洛龙区*****村。 河南锦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出具委托书一份,内容为:河南锦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洛龙区*****村安全饮水工程现已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正在办理工程决算手续,春节临近,急需支付**村农民工工资,河南锦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人民政府将合同内剩余款项的10万元人民币支付予**村村民委员会,由**村村民委员会代为支付河南锦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的**村农民工工资。该委托书由河南锦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委托方加盖公司印章并由相关人员签字,洛阳市洛龙区*****村村民委员会即**居委会作为被委托方加盖公章。2020年1月21日,**居委会向***人民政府支取人民币10万元。 2020年12月23日,河南锦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共同向**居委会出具证明,内容为“洛龙区*****村安全饮水工程项目部欠**村委会安全饮水清运垃圾、维修水管、更换阀门、房租水电、协调费用等共计贰拾万元整(¥:200000元),2021年春节支付贰万元,还剩余壹拾捌万元,小写:¥180000元。” 本案审理中,**居委会称河南锦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除欠其款项外,还另欠其村民有劳务费、机械费等费用;前述证明中所载的2021年春节已支付的2万元系用2020年1月21日从***人民政府借支的款项支付,剩余借支款8万元用于支付河南锦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农民工的劳务费。河南锦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其主张实际支付给**居委会12万元,其中2万元为2021年春节时支付,另有10万元为其委托**居委会向***人民政府支取的款项。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居委会主张被告河南锦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其款项18万元未付的事实,原告提交了由***、***出具的《证明》为证,被告河南锦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证明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也认可***、***均为其公司员工,对原告提交的该证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前述《证明》载明出具时间为2020年12月23日,其中明确被告河南锦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年春节已付2万元,尚欠原告款项为18万元;被告河南锦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居委会自***政府支取10万元的时间为2020年1月21日,发生在前述证明出具之前;被告河南锦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该10万元全部用于支付原告,与证明所载内容不符且有悖逻辑,被告也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对其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被告清偿所欠款项18万元及利息损失,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以欠款18万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22年3月15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关于被告所称其与***人民政府就*****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量存在的争议,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中不予理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锦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洛阳市洛龙区*****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欠款人民币1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欠款18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5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洛阳市洛龙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0元(已减半),由被告河南锦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