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民初758号
原告:**占,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女,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河南锦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西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66476888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霍阳大道东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35202767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占与被告***、河南锦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受理,原告**占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之间涉案的建设项目尚未决算,需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后才能审理。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占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