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528执20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息县。
被执行人: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0年11月9日,被执行人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当庭支付200000元,剩余款项分三次付清,2020年12月10日前支付250000元,于2021年1月10日前支付200000元,剩余200000元于2021年3月10日前一次性结清。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上述意见,由于履行期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1528民初28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达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