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23执234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广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耿黄乡政府办公楼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062685324A。
法定代表人:赵红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军,河南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
申请执行人河南广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以下简称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823民初8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272076元及案件受理费2707.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在银行、网络资金、证券、车辆、自然资源部等范围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存款,本院轮候查封。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豫H×××××号别克汽车,本院已轮候查封(2023年11月21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证券信息。
三、本院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保障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均无相应财产信息。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申请人不申请本院出具律师调查令。
六、查明被执行人另有34件被执行案件,其中部分均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案申请人债权全部未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索小生
审判员 宋彩霞
审判员 郭满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秦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