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9001民初8928号
原告:***,男,199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河南广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耿黄乡政府办公楼后。
法定代表人:赵红云,该公司经理。
被告:高建中,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
被告:马德智,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广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建中、马德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 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阿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