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9001民初5875号
原告:***,男,199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被告:河南广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耿黄乡政府办公楼后。
法定代表人:赵红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黎,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军,河南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建中,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强,焦作市体化示范区律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广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建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6元,减半收取为5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