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民终32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银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银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东花坛310国道工程机械大市场C区7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大道28号新世纪广场1幢1-712。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399号6幢5层5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新建,男,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5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洛阳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新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0311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取为4610.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