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305执1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女,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洛阳屹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杜康大厦1401号。
被执行人洛阳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杜康大厦1401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