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洛阳市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洛阳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屹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11民初1930号
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洛阳市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东花坛310国道工程机械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洛阳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新世纪广场**1-71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洛阳屹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4年3月7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女,1963年9月15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男,1973年7月26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男,1978年8月14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女,1953年5月1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男,1978年1月26日生,汉族。
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洛阳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屹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16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洛阳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屹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磊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