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25民初5320号
原告:***,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作市温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任新全,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温泉镇滩王庄启卫街4排54号。身份证号码410825197207227536。
被告:***,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告: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示范区中纬路6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68714582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皇甫尚立,男,195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西路中站段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085560030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任新全、***、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