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8民初514号
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锐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山西德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2。
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锐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6日立案,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锐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锐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锐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92元,由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锐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亚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