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82民初538号之一
原告:河南省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高新区苏家作乡寨卜昌村西1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MA3XDDFA61。
法定代表人:刘黔,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军,焦作市体化示范区津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西路中站段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085560030R。
法定代表人:李晓夏,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2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原告河南省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原告河南省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0元,由原告河南省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中富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杨昆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