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82民初538号
申请人:河南省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高新区苏家作乡寨卜昌村西1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MA3XDDFA61。
法定代表人:刘黔,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军,焦作市体化示范区津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河南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西路中站段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085560030R。
法定代表人:李晓夏,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2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申请人河南省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省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36000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36000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中富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昆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