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19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超群,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密市河道管理处,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农业路**。
法定代表人:白建铭,该管理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松涛,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密市双洎河治理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农业路**。
法定代表人:樊小会,该管理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松涛,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西路中站段**。
法定代表人:李晓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朝,河南泰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密市河道管理处、新密市双洎河治理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局、河南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3民初6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其一审起诉,新密市河道管理处、新密市双洎河治理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局、河南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撤回一审起诉。***亦未缴纳上诉费用。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新密市河道管理处、新密市双洎河治理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局、河南水建建筑工程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3民初648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173元,减半收取为7087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燕燕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