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3民初6496号
原告:***,男,出生于1957年8月3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河南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西路中站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085560030R。
法定代表人:李晓夏。
被告:***,男,约28岁,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华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马煜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