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422民初2596号
原告:周口市鑫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060024333G,住所:周口市川汇区周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孵化园4楼。
法定代表人:秦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被告:叶县教育体育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224169658131。住所地:平顶山市叶县昆阳大道439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周口市鑫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周口市鑫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口市鑫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8元,减半收取449元,由原告周口市鑫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