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902民初2577号
原告:茂名春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站前五路3号7楼701房。
法定代表人:苏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金娣,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口市鑫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周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孵化园4楼。
法定代表人:石耀书。
原告茂名春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市鑫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茂名春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茂名春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茂名春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842元,由原告茂名春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车燕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苏珊珊
书 记 员 陈冬怡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902民初2577号
原告:茂名春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站前五路3号7楼701房。
法定代表人:苏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金娣,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口市鑫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周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孵化园4楼。
法定代表人:石耀书。
原告茂名春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市鑫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茂名春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茂名春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茂名春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842元,由原告茂名春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车燕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苏珊珊
书 记 员 陈冬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