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282民初641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3月12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委托代诉讼理人:许丹丹,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周口市鑫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耀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060024338G。
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东城区北侧A016号。
原告***与被告周口市鑫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原告***的申请,冻结被告周口市鑫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20,000元。
原告***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及解除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周口市鑫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00元的冻结。
案件受理费126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120元,共计23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冯欢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尤一(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