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6财保168号
申请人:王树国,男,1972年11月20日生,满族,个体,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申请人:周口市鑫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周口市川汇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孵化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060024338G。
法定代表人:石耀书。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国,男,1978年12月4日生,汉族,个体,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申请人王树国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口市鑫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丰宁满族自治县交通局的工程款及被申请人周口市鑫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国的银行账户进行保全,保全金额480000.00元。申请人王树国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周口市鑫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丰宁满族自治县交通局的工程款及被申请人周口市鑫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宁国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480000.00元。冻结期限至本案审结执毕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丛梓晓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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