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6财保168-1号
申请人:王树国,男,1972年11月20日生,满族,个体,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申请人:周口市鑫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周口市川汇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孵化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060024338G。
法定代表人:石耀书。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国,男,1978年12月4日生,汉族,个体,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申请人王树国与被申请人周口市鑫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树国申请解除保全,现对被申请人周口市鑫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丰宁满族自治县交通局的工程款及被申请人周口市鑫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宁国的银行账户账户予以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树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
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周口市鑫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丰宁满族自治县交通局的工程款及被申请人周口市鑫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宁国银行账户存款48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丛梓晓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陈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