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9财保2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路尚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大埝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UHUJD5G。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周口市鑫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东城区溵川大道东侧北段A0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060024338G。
法定代表人:***。
重庆路尚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诉周口市鑫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路尚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周口市鑫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907501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22)渝0109执保162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周口市鑫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重庆路尚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路尚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路尚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向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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