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鑫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周口市鑫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926民初332号 原告:***,男,199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振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市鑫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东城区溵川大道东段北侧A0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周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周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周口市鑫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路 坦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