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926民初332号
原告:***,男,199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振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市鑫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东城区溵川大道东段北侧A0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周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周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周口市鑫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路 坦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