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鑫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周口市鑫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24民初1725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9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
被告:周口市鑫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中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2060024338G(依诉状查明)。
法定代表人:秦磊(依诉状查明)。
被告:***,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栾川县(依诉状查明)。
被告:***,曾用名***,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栾川县(依诉状查明)。
被告:***,男,汉族,成年,河南省栾川县城方皮路中段枫丹白露对面群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诉状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盼龙诉被告周口市鑫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峰、**敏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口市鑫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周口市鑫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峰、***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