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中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5民初14090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汤阴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林科路8号院16号楼2单元1层010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中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中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