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晟德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3民初4528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7月14日生,住西峡县。
被告:**,男,汉族,1989年6月7日生,住西峡县。
被告:河南晟德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百里奚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095797568M。
法定代表人:张昭,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晟德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姬海朝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吕亚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