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221财保38号
申请人:河南卓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高阳镇文卫路218号(高阳水厂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91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男,1971年3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申请人河南卓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1,899,907.6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并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保险额:1,899,907.6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1,899,907.6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南卓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