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99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天佑,男,196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付敬云,女,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有志,北京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中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与中兴南路交叉口正商和谐大厦B座13楼1307室。
法定代表人:赵银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刚,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金友,男,196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一审被告:吴铁华,男,196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一审被告:潢川县华来时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潢川县跃进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友,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高天佑、付敬云因与被申请人河南中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金友、一审被告吴铁华、潢川县华来时代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5民终1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高天佑、付敬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辛季涛
审判员 蒋瑞芳
审判员 李百福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伊浩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