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6民初5047号
原告:***,男,196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潢川县。
原告:***,女,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高天佑,男,196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原告:付敬云,女,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中江,河南天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4615136U。
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与九如东路交叉口未来国际25号楼2单元404室。
法定代表人:赵银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效山,河南中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刚,上海汉盛(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天佑、付敬云诉被告河南中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高天佑、付敬云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天佑、付敬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高天佑、付敬云负担。
审 判 长  骆 震
人民陪审员  黄守志
人民陪审员  袁卫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韦余鹏